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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地进城人员经商,被严厉禁止的行为有哪些?对违反经商管理规定如何处罚?
作者:佚名  来源:互联网转载  发布时间:2008-2-13 6:33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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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例:河北的徐某原在北京某区的蔬菜市场贩卖蔬菜,因为他性格内向,不好意思吆喝,生意一直不好,他就骑三轮车到一些家属楼前占道经营去卖,生意还挺好,他想不再回到市场里去经营。他的这种做法对吗?

 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3日颁布的《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》第十二条:

  严厉禁止的行为有:
  投机倒把,走私贩私;欺行霸市,哄抬物价,强买强卖;偷工减料,短尺少秤,掺杂使假;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、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;制作或者出售假冒、伪劣商品;出售反动、迷信、淫秽的书刊、音像制品或者用品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行为。对违反以下规定的,给予相应处罚:
  (1)对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不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,及随 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营业,没收非法所得,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、工具,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  (2)对出卖、出租、转借、涂改营业执照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 律、法规予以处罚。
  (3)对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, 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
  (4)对从事个体经营的,一个营业执照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摊位,或一人持有两个以上营业执照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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