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0月03日电 辛辛苦苦打工半年,没要到一分工钱,为了想办法讨要工资,来格尔木市打工的王某、李某、马某三人竟利用绑架包工头刘某的不正当手段强行索要工资,结果工资没讨到,反而从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。9月20日,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,并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王某、李某、马某有期徒刑8个月。
2005年3月,来格尔木市打工的王某、李某、马某在一家建筑工地找到一份做小工的活,当初,建筑工地的包工头刘某口头答应,王某3人要是在他的工地上干活,管吃管住,每天40元的工资,等工期结束后,一并发放工资。半年后工期结束,刘某并没有履行当初的诺言,没有兑现王某3人的工资,以资金还没到位为借口故意拖欠。面对刘某无赖之举,王某3人找到了劳动仲裁部门,由于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仲裁部门暂时没有给他们立案。看到以正当途径讨要工资没有希望,于是3人想了一个既能讨到工资,又让刘某吃点苦头的办法。
2006年6月11日早晨,王某3人雇了一辆车,来到中山路刘某的住宅门口,当刘某走出家门时,王某和李某强行将刘某拉上车。他们把刘某带到了市郊后一阵拳打脚踢,刘某求饶,并承诺立即发还所欠工资。听到刘某答应发还所欠工资,王某3人将刘某放了。被打伤的刘某回去以后,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。没过多久,王某3人陆续被公安人员抓获,移交法院审理。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3人本是受害者,但是采取过激行为将刘某打伤,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。